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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党建工作
党建引领丨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开展“参观‘众心向党 自立自强—党领导下的科学家’主题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要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的内涵,用新时代科学家精神铸魂育人。8月7日,济宁市文化馆组织全体党员赴济宁市科技馆参观“党领导下的科学家”主题展览。讲解员的引导下,广大党员职工认真观展,了解老一辈科学家“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通过此次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们学习了解到了不同领域、不同时期的中国科学家的感人精神,感受了科学家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百年奋斗历程,不少党员干部深受触动,表示必须向科学家们学习,坚守初心使命,崇尚创新、争做先锋,为济宁群众文化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2024-08-07
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开展“庆七一”系列主题党日活动

2024-06-30
济宁市文化馆开展庆“七一”党建联建系列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6月19日,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与济宁市派邹城市第一书记临时党委、邹城市大束镇灰埠村党支部、济宁市图书馆党委、济宁市博物馆党委开展了一系列党建联建主题党日活动。    党    课参观济宁党支部组织生活示范馆重温入党誓词廉政教育学习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片   此次党建联建主题党日活动,有效促进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的互动交流,搭建了信息共享的沟通平台。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基层党组织建设新路径,健全长效沟通机制,拓展学习合作深度,形成党建引领、融合发展、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2024-06-19
济宁市文化馆开展“纪法教育进家庭 传承清廉好家风”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做好纪法学习教育与清廉家风建设的结合文章,5月14日,济宁市文化馆以“纪法教育进家庭 传承清廉好家风”为主题,组织开展参观孙扩图家风纪念园主题党日活动。大家仔细聆听讲解员讲述孙氏家族纯正的家风,以好家风涵养好作风。此次参观学习,不仅增强了党员干部对家风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也进一步坚定了大家廉洁自律、修身齐家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将持续推进优良家风建设,将纪法学习教育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融合,多措并举持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规矩意识、法纪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2024-05-14
【党建联建】观看爱国主义题材电影《单声》主题党日活动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厚植爱国情怀,4月25日下午,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与市图书馆党委、市博物馆党委联合开展党建联建暨爱国主义题材电影《单声》观影主题党日活动。党建联建党组织党员、职工共同参加了活动。 电影《单声》通过家人、朋友的真情叙述,运用写实的手法讲述他常年身居海外,但始终“爱国爱家爱故乡”。他最早提出“反分裂法”,积极倡导立法促进祖国统一。他将毕生收藏的古董、文物无偿捐赠给家乡泰州,使流失在外的文物回归祖国。观影结束后,大家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学习单声先生的高尚情操和爱国主义精神,将学习感悟化为前行的动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责任使命,立足各自的岗位做好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2024-04-25
“党旗在一线飘扬 党建联建聚合力”2024济宁市文化馆文化惠民演出走进邹城市大束镇灰埠村

3月20日,由济宁市文化馆、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驻邹城市大束镇第一书记工作队主办,邹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承办的“党旗在一线飘扬 党建联建聚合力”2024济宁市文化馆文化惠民演出走进邹城市大束镇灰埠村开展文化惠民演出活动。本次文艺演出在大束镇灰埠村文化广场上举行,演出节目丰富多彩,有歌曲、豫剧、舞蹈、山东快书、乐器表演等多种形式,特别是歌曲《信仰坚定跟党走》、舞蹈《袖舞梨园》、古筝竹笛《上春山》、女小合《家的味道》等节目,引起了群众们强烈共鸣,演员们用他们精湛的表演技巧和饱满的热情,为村民们带来了一场视听盛宴,现场热闹非凡,观众掌声不断,大家看得兴高采烈、赞不绝口。此次惠民演出活动为帮扶村带来了欢乐和文化享受,充分体现了党旗在一线飘扬,党建联建聚合力,让村民们深刻感受到了文化的力量和魅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文化惠民演出活动,让更多彩的活动送到村民家门口。

2024-03-20
党建联建聚合力,新春送福暖人心

1月19日,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白红波带领济宁市文化馆党员干部到邹城市大束镇灰埠村开展党建联建活动,就村庄基本情况和下步发展思路与村委进行座谈交流。随后,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与邹城市大束镇灰埠村党支部签订党建联建协议书。01鉴证党建联建协议书 02走防慰问   开展走访慰问,每到一户,都认真了解群众诉求,同时将慰问物资亲手送到他们的手中,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03新春送福开展“春到万家”济宁市文化馆新春送福活动。青年书法家们现场为联建村群众写春联送祝福。    本次活动以写春联送祝福的活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以走访慰问送祝福的形式传递对联建村群众的关心关怀,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2024-01-19
“学思践悟新思想 砥砺奋进再出发”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主题党日活动

   为进一步发挥“三创三亮三比”活动示范效应,6月8日下午,济宁市文化馆组织党员开展“学思践悟新思想  砥砺奋进再出发”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主题党日活动。  全体党员同志来到济宁市党支部组织生活示范馆,在讲解员的引导下,通过一段段文字、一幅幅图片、一件件事例,回顾百年党史,让大家重温了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程。 参观结束后,大家满怀激动之情,面对鲜红的党旗,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一句句掷地有声、铿锵有力的誓词激励着共产党员们时刻不忘入党初心、牢记为民使命。  通过此次活动,同志们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所担负的使命和责任。大家一致表示,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工作、尽心尽责,争一流、走在前,为实现群众文化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3-06-08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3-20
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 民主评议党员会议

           3月1日下午,济宁市文化馆党总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市文化和旅游局一级调研员张康同志到会指导。为开好此次组织生活会,文化馆党总支进行了细致的会议筹备和会前学习安排,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查摆突出问题,认真撰写整改材料,为开好组织生活会做了扎实的准备。   会议首先由党总支书记张华锋代表党总支班子作对照检查,党总支委员分别认领问题并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结束后,大家逐一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认真地提出意见,实事求是地纠正问题,达到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增进团结的目的。   最后,市文化和旅游局一级调研员张康同志指出文化馆这次组织生活会准备充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从支部到党员个人问题剖析深刻、准确,方向明确,并对下一步抓好党支部建设、搞好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文化馆党员同志们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问题整改促进工作提质增效,努力推动文旅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通过开展本次组织生活会,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凝聚了共识,起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力进一步得到了增强。与会人员要总结经验、调整工作思路、切实增强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工作,齐心努力开创崭新的篇章。   

2023-03-02
市文化馆“参观军事革命博物展览 接受革命精神洗礼”主题党日活动

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人民在历史长河中共同培育形成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进一步增强党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月6日上午,济宁市文化馆第一党支部开展了以“市文化馆“参观军事革命博物展览 接受革命精神洗礼”为主题的党员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前往市博物馆——军事革命博物馆参观学习,踏寻红色遗迹,缅怀革命先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通过此次参观学习,文化馆馆长、党总支部书记张华锋同志对全体党员提出了要求。他强调广大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就是要以革命先辈为榜样,做到不忘初心、坚定理想,并把这种理想信念落实到做好本职工作中去;就是要以革命先辈为榜样,做到先人后己、无私奉献,带头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有新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添砖加瓦;就是要以革命先辈为榜样,做到转变作风、真抓实干,争当党员标杆,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切切实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创新促发展,以服务惠民生,采取措施攻坚克难,努力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2-05-06
济宁市文化馆“强国复兴有我”知识竞赛

济宁市文化馆于4月28日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知识竞赛活动,30余人参与竞赛。竞赛以“强国复兴有我”为主题,坚持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等知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和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真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2022-04-28